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一、 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五、 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六、 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八、 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九、 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四、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五、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六、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二十、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批复表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为了继续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提高财政预决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参加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确保预决算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准确、清晰易懂,根据《预算法》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及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财办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高度重视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深入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倡导厉行节约,建设廉洁政府,改进工作作风,打造“阳光财政”,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深入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预决算信息的透明度,不仅是构建公共财政的需要,也是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主动公开本部门预决算信息和理财行为的法定义务。
二、切实做好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一)公开主体
我单位为本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上述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和解释说明等工作。
(二)公开时间和形式
按照省财政厅关于集中公开预决算信息的要求,我单位应于省财政厅批复2019年部门预算后二十日内,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三)公开内容
1、公开文件
本制度随同本部门预算一并公开。
2、公开报表
根据《预算法》和《操作规程》,除涉密信息外,我单位应公开辽财指预〔2019〕1号文中所有报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公开),同时,还应公开辽财预〔2019〕1号文中的“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同时,我单位应将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上下两年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向社会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要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
3、文字说明
在公开上述报表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
4、决算公开
原则上参照预算公开的范围、体例和内容。
三、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组织。要严格贯彻落实《预算法》,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和“方向明确、过程可控、结果可查、易于监督”的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分别在本部门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我单位是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切实履行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和义务。国家每年都要对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出现问题要追究部门责任,并且责任到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内部责任制,确保规范完成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把握关切,及时回应。本部门要加强社会反应评估和舆情引导,实事求是、准确、全面反映预算信息。各部门要高度关注近期社会公众热议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并对公开后的反应进行预判,做好应对预案;公开后,要跟踪舆情,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避免公众误解。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1日
第二部分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监督法律实施,惩罚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三)对于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机构设置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为一级预算单位,无下级预算单位。
第三部分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1246.4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062.4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184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 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1246.4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763.6万元;
2.项目支出482.8万元。
在支出预算1246.4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156.6万元,债务支出0 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20年预算收支比2019年减少434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一是转隶至监察委人员工资纳入2019年部门预算中,二是根据2020年预算编制原则,即人员支出按实际,公用经费支出按定额原则。在预算编制过程中人员支出中薪筹制改革中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未纳入2020年部门预算,公用经费支出定额标准降低。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89.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15万元;咨询费2万元;水费2万元;电费3万元;邮电费8万元;取暖费10.5万元;物业管理费9万元;差旅费17.1万元;维修维护费66.9万元;租赁费3万元;专用材料费20万元;被装购置费16.5万元;劳务费67.3万元;工会经费9.3万元;公务用车维护费55万元;其他交通费用39.8万元;其他费用45.3万元。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156.6万元,其中货物0万元,服务0万元,工程156.6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55万元,比2019年减少26.4万元,减少32.43%。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与2019年一样都未安排此项经费支出。
2.公务接待费0万元,与2019年一样都未安排此项经费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5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9年减少26.4万元,减少100%;公务用车运行费55万元)。
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 |||
单位:万元 | |||
项目 |
金额 | ||
2019年 |
2020年 | ||
合计 |
27 |
32.2 | |
1.因公出国(境)费 |
0 |
0 | |
2.公务接待费 |
0 |
0 | |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81.4 |
55 | |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
26.4 |
||
公务用车运行费 |
55 |
55 | |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无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和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
六、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绥中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应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实际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共1个,编制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涉及资金482.8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3.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4.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5. 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公务员医疗补助(项):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
16.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7.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
第五部分 2020年绥中县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批复表
(附省财政厅辽财指预〔2020〕1号文批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