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检察院了,真不知道说什么好,我们怎么也没想到能在检察院领到这笔救助金啊!”在绥中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被救助人金某的姐姐激动地说。
金某系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害人的儿子,其父亲在车祸中丧生,母亲靠在废品收购站打工挣钱,收入微薄,因案件的发生,家庭失去了主要劳动力,生活陷入了困境。针对此案,我院依职权启动了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经调查核实,案发后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庭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5万余元。金某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现阶段,母子二人失去主要生活来源,仅靠其母亲在废品收购站打工维持生活。案件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因对方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未获得有效赔偿。被告人尚在服刑,家庭条件差,无经济赔偿能力。
我院经审查认为,金某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开展“司法救助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专项活动的重点救助对象,为了切实解决其实际困难,依法决定给予国家司法救助金1万元,已于近日发放。
我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以时代需要的“良法善治”为导向,严格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践行为民宗旨,积极能动履职,深耕主责主业,参与社会治理,真正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