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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怀孕逃避刑罚 检察监督识破骗局

第三检察部 办公室   时间2024-05-14

假借怀孕逃避刑罚

检察监督识破骗局


“罪犯边某已终止妊娠,隐瞒引产事实,意图逃避刑罚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边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近日,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的意见被采纳,最终边某被收押至看守所。




案件来源

罪犯边某因诈骗罪于2023年6月15日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年9月1日,边某以其怀孕为由,向县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9月15日,县法院委托指定医院对其进行诊断检查,彩超结果确认边某早孕。2024年2月4日,边某再次提交孕检报告,诊断结果显示怀孕。2月5日,县法院依法就是否对边某暂予监外执行向我院征求意见。

实质化审查

我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边某为怀孕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但由于其刑期较重,承办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发现边某有过妊娠和终止妊娠史,遂决定再次调查边某本人,确认其怀孕情况。调查过程中,边某拒绝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检察官认为边某存在以怀孕为由意图逃避监禁刑罚执行的可能,于是严格审查此案。

根据边某前期提供的检查报告单,我院协调齐齐哈尔龙沙区人民检察院配合,查询边某在齐齐哈尔某医院是否有检查及治疗记录,龙沙区检察机关回复边某于2024年2月4日检查结果为宫内早孕,但检察官依然联系不上边某本人。我院又继续联系边某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边某下落,得到的回复是边某电话不能接通,与家属没有联系,不清楚其去向,无法查找到边某。此种情况下,我院协调审判机关对边某变更强制措施,县法院于2024年3月22日对边某决定逮捕。经沟通县公安局对边某采取网上追逃方式,边某于4月2日被齐齐哈尔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医学检查,边某未检测出怀孕。

识破真相


承办检察官通过查阅卷宗、讯问罪犯、异地协作办案、公检法协同办案等方式,几经周折,终于查清案件事实,边某在2月4日获得医院的诊断结果后,又前往医院进行引产手术,隐瞒事实,意图逃避刑罚执行。根据该案事实,边某已不属于怀孕期妇女,2024年4月9日,边某被收监执行。

监外执行本是法律的人性化举措,边某却利用怀孕充当自己逃避刑罚的“保护伞”,这无疑侵犯了法律的尊严与权威。我院依法、严格进行实质化审查,细致办理该案,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及执法司法公信力。今后,我院将坚持能动履职、主动作为,切实防止“纸面服刑”,着力打通刑罚执行“最后一公里”。



暂予监外执行

什么是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当事人,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让其在监所外接受社区矫正,代替其在监所内关押的执行方法。

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是否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但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