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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避免一起 涉未成年人案件错误认定

第一检察部   时间2023-08-25

2022年12月,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受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小波(化名)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经检察官严格审查把关,自行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完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最终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维护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

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其父母的证言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较大出入,证据客观性存疑。于是,检察机关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并引导侦查机关重新调查取证。经调取犯罪嫌疑人小波的户籍登记底档,检察官发现其原始户籍登记信息记载的出生年份为2008年,但该信息随后曾有变更,变更后小波的出生年份为2005年,如果按照变更后的年龄,小波已满16周岁,涉嫌聚众斗殴犯罪应当予以追究,但若按照其原始户籍登记的年龄,小波案发时未满16周岁,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到底该不该追究,关系到一个未成年人的成长和今后的人生之路。

为了查明小波的真实年龄,承办检察官顶着炎炎烈日,两次驱车前往秦皇岛山海关某医院,调取小波的医学出生证明、其母亲当年分娩时的住院病历等相关材料;利用周末去天津向司法鉴定专家咨询、请教;多次到小波及父母居住生活所在村,向村委会干部、邻居及小波的其他亲属了解小波出生前后的相关情况;到小波曾经就读的学校调取其学籍档案,发现小波的同班同学多数出生于2008年、2009年;同时检察官对其父母进行释法说理,告知他们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小波的父母最终确认小波出生日期为2008年,承认了之前未如实陈述的错误。

该案经过我院检察委员会三次讨论,委员们提出了多项新的侦查方向及建议,对该案的调查取证起到了关键的引导作用。经过补充侦查,最终查清了小波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近日,公安机关向绥中县院提交了《撤回案件申请书》。

我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重视客观性证据审查挖掘,综合运用监督手段,自行侦查并引导公安机关积极调查取证,避免了一起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犯罪嫌疑人被追究的案件,确保了法律监督质效,也彰显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全面保护的坚定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