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能,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近期,绥中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对县域区内25个司法所开展本年度首轮社区矫正巡回检察工作。
第三检察部主任赵丽梅带领检察干警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听取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等方式了解掌握各司法所监管教育帮扶、司法工作人员履职等情况,并重点对社区矫正对象报到、学习笔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谈话教育、请销假记录和信息化核查等日常监管工作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中发现,社矫对象李某某于2023年3月15日未经司法所批准私自外出,经核实,李某某于2023年2月28日和3月10日曾因不假外出被县司法局给予两次警告处分,该名社矫对象逃避监管、屡教不改,可能出现重新犯罪情形,我院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向原审法院提请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
针对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我院干警当场向司法所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就未成年人社矫对象档案管理、每日信息化核查、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等问题与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交流讨论,提出针对性整改意见建议,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落实落细,杜绝出现脱管、漏管问题,最大限度降低“再犯罪”比例。
社区矫正监督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我院将以此次巡回检察为契机,持续强化检察监督职能,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为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