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一切为了人民”作为检察履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办理信访案件过程中,全面开展公开听证工作,提高司法亲历性,提升检察公信力,让公平正义可见可感。通过开展公开听证,努力提升解读信访案件能力,全力化解信访矛盾,不断提高释法说理水平。
11月28日,信访人任某某对我院一起立案监督案件的处理决定提出异议。为了能够让信访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消除信访人心中的法律误区,我院于12月9日召开简易公开听证会,邀请辽宁冰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绥中县司法局领导担任听证员。
基本案情
绥中县秋子沟乡某村村民任某某,于2002年11月10日与村上签定《果园承包合同》,承包年限28年,约定每年11月10日上打租缴纳下年承包金。因任某某未在2021年11月10日缴纳2022年承包金,2022年4月7日经村民组社员开会商议决定收回其承包的果园重新分给村民。4月9日,果园分给村民后,任某某想要回11000元抵押金,村民认为其不按时缴纳承包金存在违约行为,依据合同规定:乙方违约,不退抵押金,因此不同意给他退抵押金。任某某于5月10日向绥中县公安局报案称,2022年4月9日村民将其承包果园内的李子树全部砍倒,其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作出不立案决定。任某某不服不立案决定向本院申请立案监督,本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审查结案,任某某对我院的处理决定又提出异议。
释法说理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从《果园承包合同》入手,明确告知信访人本案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检察官通过对原案的细心研究和精准解读,层次分明地归纳出案件事实,找到案件的两个关键节点:一是任某某2021年11月10日未及时缴纳2022年承包金,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是任某某违约未按时缴纳承包金,导致村民开会商议后决定将其承包的果园重新分配给村民。这两个节点发生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村民重新分地分树放树行为,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范围,当事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受案后认为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基本原则是诉访分离,在规范的法律轨道上解决人民群众的信访诉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 【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应优先适用的特别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其第四章第五十五条对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执法者的职责就是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信访工作的最高境界,不但要以案释法,还要为老百姓指明正确的法律途径,发挥为信访人导航的作用,达到让信访人满意的效果。承办检察官认真细致地分析案情,准确合理地适用法律,根据释法说理对象的年龄、文化程度和性格心理特征,采用其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和方法,通过对案件关键节点有针对性的说理,将法理、事理、情理深度交融,使释法说理更具有温度和人性化,真正把法律的甘露播撒到信访人的心田,赢得了信访人及其代理律师的信服和佩服,推进了矛盾化解,信访人同意息诉罢访。两位听证员对检察机关简洁凝炼、精准到位的释法说理非常赞赏,同意本院审查结案的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如何准确区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典型案例。民事案件是关于民事义务、权利性质的纠纷,涉及民事违法、民事侵权、民事赔偿等问题;刑事案件是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只有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只有对信访案件作出精准正确的解读,对案件作出准确定性,才能确保释法说理精准到位。承办检察官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案件事实作出精准的解读,通过释法说理让信访人心悦诚服,最终同意息诉罢访,取得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确保信访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民法典以人民权利为中心内容,以维护人民权利为核心要义,以实现人民权利为最终目的。在今后的信访工作中,我院要切实找准依法能动履职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进一步推进以案释法工作深入开展,自觉担负起“谁办案谁普法”的神圣使命,当好检察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不断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通过依法能动履职,把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到信访工作中,积极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宣传者、信仰者和践行者,自觉在推动法治绥中建设中彰显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