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有效载体,也是传递检察温情的具体体现。绥中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始终树立救助意识,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被救助人蔡某某,系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因该案导致身体严重受伤,住院治疗花费数万元,在经济上遭受了较大损失,且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蔡某某及其家人无力承担后续的手术费用。检察机关在了解情况后,认为蔡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遂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积极核实蔡某某的家庭情况及案件事实,最终对蔡某某给予司法救助,司法救助金已于近日发放到蔡某某手中。
联合救助
蔡某某系女性被害人,属于特殊救助对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秉承忧民之所忧、急民之所急的办案理念,能动履职,主动将该案线索移送县妇联和其所在地政府部门,建议妇联组织和当地政府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蔡某某给予社会救助和帮扶,同时承办检察官联系了县乡村振兴局,将蔡某某纳入贫困人口动态监测范围,时刻关注蔡某某的生活近况。
司法救助是一项“民心工程”,一头牵着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怀,我院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主动解好“检察为民题”,搭建司法救助“暖心桥”,努力让司法温度“看得见、摸得着”,切实为人民群众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体现检察温情,彰显检察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