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因邻里之间琐事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案,经办案检察官释法说理、上门调解,双方握手言和,矛盾得以化解。
该案双方当事人为同村村民,因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酒后无故殴打、辱骂被害人导致矛盾发生。案件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认为,如果简单一捕了之,不但会加深双方积怨,还会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如何化解双方矛盾、修复邻里关系成为本案的关键。明确办案思路后,承办检察官加强对被害人的释法说理,从法理、事理、情理多角度阐明不批准逮捕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得到被害人认同,同时,考虑到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故我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为了防止邻里矛盾重新上演,承办检察官带领助理亲自前往当事人家中,了解双方诉求,再次进行排解疏导,双方逐渐打开心结,也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远亲不如近邻,乡里乡亲,应该和睦相处”。同时,犯罪嫌疑人当场作出保证,今后不再喝酒闹事,希望大家对其进行监督。最后,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当事人双方言归于好。
“小案”不小看,“小案”不小办,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将用心用情依法办好每一个“小案”,做细做实检察环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扎实开展“检察为民办实事”活动,坚决杜绝程序了结、机械司法,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