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中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召开针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公开听证会。会议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志武主持,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养老机构代表、司法行政机关代表参加听证,共同见证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会上,第三检察部主任赵丽梅介绍了案件情况和听证议题。此次公开听证的是罪犯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翟某某因犯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但因其患有脑梗塞疾病,翟某某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医疗诊断结论,拟决定对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鉴于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中认为翟某某的家属不能履行保证人义务,故翟某某暂不具备社区矫正的现实条件,因此本次听证会以“翟某某拟暂予监外执行的社会危险性和对居住社区的影响”为议题,当面听取各方意见,为检察监督提供参考。
听证员当场对罪犯的病情、社会危害性及监外执行后进行社会监管等多方面问题进行了调查询问,在休会期间,围绕翟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和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展开讨论后形成听证意见,四位听证员一致认为,翟某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和对居住社区的影响,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会后,我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听证员意见,形成关于翟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意见,并回复法院。
本次听证会程序公开透明,既彰显了法律权威,又兼顾了司法温情,得到了参会人员的一致好评。我院将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使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